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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捡了一个箱子,被判赔偿32万,网友说占小便宜,如何评价?
2017年9月13日,史大妈骑电动车经过一个路口时,捡了一个纸箱子,箱子里有几***虫剂。丢失箱子的马某因为追赶史大妈而发生***死亡。史大妈被***传唤并***,要求史大妈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史大妈不认为自己有错,不服判决,而***坚决要求史大妈赔偿,她的房子和退休金也被***冻结。
对于史大妈的案件我有以下观点:
- 史大妈捡到箱子并没有将箱子据为己有,而是将箱子送到了派出所,让派出所帮忙查找箱子的主人,史大妈并不是因为贪小便宜而带走箱子的。
- 史大妈捡走箱子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最直接的原因是肇事司机和死者本人。
- 史大妈捡走箱子时并不知道有人在后面追赶她,而且对于这场交通事故并不知情,如果她知道有人在后面追箱子,她绝对会将箱子还给失主马某。
- 虽然说史大妈捡走箱子才导致马某死亡,但是要划清责任,肇事司机和死者之间也有很大的责任。如果死者马某不去追史大妈,那么他也不会因事故身亡。
综合上诉观点,史大妈被判赔32万元确实有点多了。
很多老人都喜欢在外面捡东西,这也不知是节俭还是爱贪小便宜的一种表现。
一:在捡别人箱子的同时应该看看里面有没有东西,如果有肯定别人是要的,如果是空箱别人也不至于驾车追赶,里面的东西对人家来说肯定有大用啦!
二:追赶的人在行驶途中焦急如焚、欠缺交通安全该注意的常识!一但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注意力只放在追赶人的事情上,就很容易发生***。
三:捡箱子的大妈虽说没有罪大恶极!但出如此事故也是因她而起,事后没有及时上门道歉也就算了,家属上门讨要一句道歉反而招到拒绝,并极力推脱责任,没一点悔改之心,才让死者家属忍受不了将之告上法庭。
判赔偿32万也是对被告者的一个警示,警示他人日后切不可再贪小便宜,也不可丧失该有的良知,毕竟人家不见的是一条性命,理所应当要做出赔偿的。所以希望大家以后行事需谨慎!不是自己的东西切勿自行窃取!以免劳命又伤财。
我个人认为,捡纸箱不能和勤俭节约挂勾。勤俭节约是个人在自己家或是在外进行个人行为的一种美德,比如节约用水,喝的饮料瓶带回收集起来等等。案件中大妈的行为属于利益的驱使,捡东西是为了卖钱,捡那些别人不要了,丢弃的而且能卖钱的东西,而案件中大妈捡到的纸箱不是别人不要的,而且肯定是对别人很重要的东西,而且我不认为大妈年龄能到看不懂那个纸箱的用途的年龄。小伙为什么去追,他也想不到厄运是因为去追那个纸箱而发生的,人的正常反应就是你的用的东西被别人拿走了,肯定去要回来,不可能别人拿走了你在找一个代替。事后调查大妈理不承认,凡事都有因才必有果的。
在再审***判决维持二审***的结果后,这个“因小失大”的老人与纸箱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不管这个认为自己是捡纸箱的大妈认不认,赔偿32万已经成了定局。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大妈或者奶奶辈,表面看来起来是节约习惯了,会四处捡些纸板或者水瓶带走,这样的行为即环保又有益,还能卖几个零花钱,倒也是好事。
但一些老人养成习惯后,会将捡的行为蔓延到大街上,商店门前,自己认为是废纸箱就拿走,都不经主人同意,或者趁主人不注意拿着就走,这类自为的废纸回收,里面可能隐藏着有价值的东西,而且与***已经很强相关。所以这个案件给那些喜欢贪小便宜的人提了一个醒,忽以恶小而为之!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位史大妈发现一个纸箱后直接拿走,从纸箱的样子来看明显又不是遗弃物,而且受害人马某立即进行追阻,更是印证了纸箱中的东西的重要性。
但案发至今这个大好还在认为自己中介捡纸箱,马某追她出了交通事故与她无关,就自在主观上史大妈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许在她的认知中这就属于遗弃物,但从生活经验来判断,她也有间接故意的嫌疑,而且她捡了后立即快速走开,说明她对纸箱的归属和价值是有怀疑的。
那么这个她认为捡纸箱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中的***,只不过价值太小,不予以立案追究,适当的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不是不可。
就像史大妈所认为的那样,马某的死亡确实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但是在发交通事故之前是因为想通过自力救济,拿回纸箱才来追上,过于慌忙所以导致了事故。
从生活上来看,这个案件中马某的死亡与追史大妈有强关联性。但在法律上却不是马某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史大妈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个诱因,也可以说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这个案件的结果出来后,之所以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是因为许多人并没有从同一个角度来看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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