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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子***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淫女该怎么判?
如果男子***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妓)女该怎么判?
我以为卖***首先必需报案,由公安机关来处置。
公安机关侦查后排除“他杀”的可能性。确定***因心脏病而亡则不予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无果后,嫖客家属可以将***诉讼至人民***。
***对于嫖客之死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人民***将会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嫖客和***所下榻的宾馆和其他场所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大概率将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之规定,大概率追究***经营场所老板“容留妇女买淫罪“的刑事责任。
在民间一直有一种“马上疯”的说法,也叫“腹上死”。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其实是指,由于在性生活中过于激动或者过于兴奋而晕厥,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
难怪说“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要知道,这种方式猝死的人往往有潜在的心血管疾病或者是中枢神经系统上的疾病,所以“马上疯”也发生在中老年男性身上居多。
如果男子***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该怎么判呢?
一位工作十年的律师告诉我,这要结合实际情况,卖***很有可能不用负责。
这里有很多***定场景,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卖***是否有主观故意,引导并促成了心脏病发的结果。举个例子,西门大官人吃了一堆补药之后,跟小潘快乐的玩耍,结果第二天马上风猝死。而小潘明知西门大官人本来身体抱恙,故意逼着他吃药然后疯狂鼓掌,结果突发心脏病挂了,那么小潘就涉嫌故意***罪,而且是直接故意。
问题是除了电影的艺术化处理之外,现实中没有哪个女的会策划这种***方法,万一你把蓝都耗光了,结果对方还是毛事没有,那不是亏***了吗?
所以男子***过程中心脏病发死亡,唯一能够给卖***定罪的,就是不作为犯罪,而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卖***需要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这里需要考量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案例一、某大爷通过电话招嫖,卖***来到大爷家中,两人办完事情以后,大爷当时面色发红而且呼吸急促,躺在床上***。卖***看到后内心慌得一批,然后迅速穿好衣服离开,邻居后来发现大爷已经心脏病发死亡,怀疑是之前匆匆离开的卖***所为,所以报警。警方后来根据老人家中的小卡片抓到了卖***,调查后得知是心脏病突发,跟卖***无关,所以只对其***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没有提起刑事诉讼。
原因就是卖***在大爷家中,其对于大爷并没有救助义务,而且其对于大爷的状态并没有医学上的判定,所以其离开只能算是消极不作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案例二、某女子跟丈夫儿子到外地租房打工,因为自己没有一技之长,外加闲来没事,所以决定通过***补贴家用。某天该女子招到一个六十多岁的老者来家里交流业务,结果老先生在交流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该女子打电话询问老公,老公赶回来后,跟儿子一起将老头尸体装进蛇皮袋,再填上两块大石头扔进河里。
警方将三人逮捕后,以侮辱尸体罪将三人判处***。这个案子之所以不能按照故意***算,就是因为卖***对老人的死亡没有任何预期,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纯粹是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但在死亡后一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尸体予以抛弃,结果触犯了侮辱尸体罪,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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