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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怎么赔偿?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可双赔吗?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不可双赔。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但双重赔付仅限于伤残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等不支持双赔。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江苏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
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根据受伤者由于实际损害导致工作延误遭受的损失,包括当时的实际工资。奖金***以及可能造成的部分损失。计算公式为: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最近三年月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的六大特征?
第一,死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增多。上半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4.3万起,造成近5万人死亡。第二,群死群伤事故上升幅度大。第三,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第四,低驾龄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肇事突出。第五,客运车辆肇事占的比重较大。上半年,客运车辆肇事11.7万起,造成1.5万多人死亡。第六,超速行驶、
交通事故的特点:
1、公路交通事故多,公路交通的事故死亡率远高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
3、道路交通事故按全年、全天成时间不均衡分布,除了在常规的早、中、晚高峰出现明显外,在凌晨零至1时也是一个高峰时段
4、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
据统计,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全国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5、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
据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一半以上。
6、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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