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专业房产继承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江苏专业房产继承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论述法律继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3)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继承是对中国悠久历史传承的应有内容。
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有什么区别?
法的移植和法的继承是有区别的。首先,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其次,法的继承是新法可以批判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而法的移植的效果却有好坏之分。
再次,法的移植的范围是外国法,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而法律的继承则只能继承本国旧法的合理因素。
最后,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而法的继承则以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为前提的。
老人遗留房产,保姆有权利继承吗?
首先我们要说明一点,保姆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保姆获得遗产的方式也并非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其次,我们在涉及到继承案件来说,无非就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因此,如果保姆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也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那么其就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当然接受遗赠是有时间限制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英淇继承律师团队提示
老人留下的遗产虽然是对子女的一份关心,但是希望大家在百忙之中能多陪陪父母,对父母的养育之恩予以回报,不管老人将遗产以何种方式留下,我们都要尊重老人的心愿,但我们要重视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权利,在遇到继承问题时应及时和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期也出现过这种老人去世,保姆要求继承房子的,但是最后被驳回了。所以能不能继承,要看多方面的原因的。下面我们看看下面这个例子:广州一位86岁高龄的离休干部去世后,遗留下了越秀区东湖的两套房产,三年后保姆手持3份“手书遗嘱”要求继承三房一厅。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遗嘱***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在当时有痴呆表现,不具备书写能力,或具有抄写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这些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保姆的全部诉求。保姆手持三份遗嘱要分一套房***经查发现,李姨持有的3份遗嘱内容一致,都是:“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姨,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姨争夺。陆×× 2008年5月12日”。不过,第一张遗嘱上李姨的名字有修改,第二张遗嘱“约61平方米”属于添加笔迹。老人之女:父亲患老年痴呆根据陆老伯原单位出具的《陆××精神状况事实说明》,证明陆老伯在2008年5月16日入院后状况。2014年,阿英又申请了医学鉴定,结论为陆老伯在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之前已经被鉴定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李姨不同意该鉴定结论。结果:老人无书写遗嘱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一审认定陆老伯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姨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姨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李姨无任何相反证据即要求推翻病例等鉴定材料的效力。此外MMSE测试量表显示,陆老伯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同时显示其具有抄写能力,故陆老伯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陆老伯抄写的合理怀疑。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起官司所需的一审和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5.6万余元,李姨被判承担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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