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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一项之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江苏长途汽车什么时间恢复?
2022年6月2日起,江苏省低风险地区沭阳、宿迁、泰州、泰兴、靖江、镇江、句容、丹阳、扬中、常州、金坛、溧阳、上兴、宜兴往返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城际班线将恢复运营。目前,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扬州、泰州、宿迁等9个设区市已经恢复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国内低风险地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营,其他各市也将于6月1日起逐步恢复省际道路客运班线。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3条?
(1)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将调解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项法定职责,也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一种毕竟程序。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调解作为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的自愿选择的途径;
(2)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共计45日。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将调解的期限定为10日内,提高了效率。 (3)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规定调解输送交事故当事人,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再要求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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