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求助栏目江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求助栏目江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一银行招标律师***要求交付至少50万履约保证金,何以引发律界反感?
这种银行是疯了,而且还是穷疯的那种。怕是坏账搞不定要从其他地方找补
这种业务本来就是不能风险代理的,律师都不会去碰这个坑。这家银行的领导大脑确实有严重的问题。
而且50万履约保证金是绝对不可能缴纳的,这也是违法的。律师不可能向任何当事人交钱。银行这种做法与疯子毫无区别。
而且显然银行要做到的是***不赔。风险代理本身就意味着前期的很多费用要律师自己承担,那么只有胜诉拿到钱才支付律师费。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尤其是理财业务这么多的商业机构应该很清楚,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却痴心妄想通过这种非法的招标来彻底规避风险,这不是疯了是什么?所以不仅不会有律所投标,该银行还应当被处罚,所有律师都不会选择该银行的***,也不会在该银行办理任何业务。
这里是悟世居士,原创观点,欢迎讨论。
1,从内容看,银行是挑战税务机关,达到不被扣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对某一家企业征税是具体行政行为。银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通过银行的招标公告显示,前期不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我国律师收费管理规定,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也就是说,哪位律师,哪家律所如果竞标成功,签署律师聘用合同,就是违规代理。会遭到律协或者司法局的调查和处罚。
3,牛掰的银行,不但不先行支付律师费,还让竞标成功的律所缴纳50元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如果官司打不赢,律所倒赔50万元。
也就是说,官司打输了,律所或者律师要赔50万元,外加诉讼费。
如果官司打赢了,那么,某银行直接可以到律协或者司法局去举报,律所和律师,不但要不到律师费,还要得到处罚,轻者暂停执业,罚款,重者可能会被吊销律师执照。
真想爆粗口,哪里来的勇气,忘记全国的某银行怎么发家了么,发这种公告,不把律师当人看,把法律当成什么了?难道偌大的银行合规法务都没有吗?稍微懂点法律不至于发这种公告!
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业主应当如何***?
不知道这个***是啥意思?
一个小区是否要建人防车位,建多少,早在小区开发立项之初就已规定。不然也不会通过规划审批。
在小区的规划审批中,人防车位的数量是明确的,在销售房屋时,销售案场都会有明确的公示文件。
一般来说,小区的人防车位是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拥有产权,国家拥有处分权,管理收益权。
另外一种车位,国家也拥有名义产权,但是因为是开发商投资,所以开发商有管理收益权,前提条件是一旦遇到战时,国家无条件征用。另外一个条件是,开发商必须做好人防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
最近在江苏各地出差,笔者无意中了解到了,各地人防办对于人防车位的不同管理政策。
比如说在南通,当地小区物业如果要出租人防车位,物业需要与人防办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大致是:人防办要收取停车费,也就是车位使用费,物业只能收管理费。租用人防车位还有规定,租期限定是一年。
这一类就是明显属于国家产权的人防车位,如果人防办收取了车位使用费,那么毫无疑问,人防车位(空间)的建筑及人防设施维修成本就由人防办承担。
比如说在南京,以笔者曾经管理过的项目举例。当地的人防办就没有南通那种管理要求,人防车位就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出租管理,也不收取车位使用费,当然,以后的人防车位(空间)建筑及人防设施维护就由物业公司承担。
同样的,属于开发公司投资并获取收益的那一部分人防车位,开发公司如收取了车位租金,那么就有责任承担人防空间建筑及设施的维修开支。
首先,人防车位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工程。在规划审批时已经确定了它的面积,同时,地下人防设施面积是不计入容积率的。根据《人民防空法》地下车位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他属于国家。《人民防空法》还规定人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业主在购买了小区的产权后,当然就是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人防工程这一块当然与他没有关系了。但是长期以来,***对这一事情没有明确的表态所以造成那开发商长期占有人防工程的收入。
其次,业主要***,首先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这样才有符合法律程序的诉讼主体。由于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先例,诉讼这条路是漫长的,业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从法律原理上讲,人防工程,是战时用于防空的工程,平时是由人防办行政管理。由于小区的人防工程同时又是小区的配套设施,由开放商建设的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主要是配套工程,次要是人防使用。所以小区建设完毕,交付业主,业主就享有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除非有其它经营部门设备所有的除外。
小区人防工程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人防工程的***,首先要有***主体,即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主体,无从谈***。有了主体,就有了行使权利的法律主体。才能从事***行为。
成立了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还不够。刚刚成立,一穷二白,咿呀学步,没有能力和实力,贸然***,受伤的最终是自己。唯有在外界帮助下,不断强大自己,才是根本。
任何自不量力的行为,都是对业主委员会自己最大的毁灭之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求助栏目江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求助栏目江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